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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的有關要求,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的有關要求,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的契稅、印花稅政策進行明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于一般經濟組織,承擔著大量農村社會公共服務支出。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明確了減免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契稅、印花稅,可減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降低改革成本,有利于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更好地促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p>
《通知》規定,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通知》要求,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通知》明確,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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